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诚信信息的查询和公示。 运营机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记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提供诚信信息的查询和公示。 运营机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及其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应当同时按照规定记入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