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安全规范运行情况、风险管理能力等进行监测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先行先试相关业务的审慎性条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