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