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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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