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或者其他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