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