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区域性股权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更换有关责任人员。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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