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