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四)检查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参与者的信息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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