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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