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