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当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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