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市场自律第三十八条运营机构应当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