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市场自律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当限期整改。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市场自律
运营机构应当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技术管理规范,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组织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未通过评估的,应当限期整改。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