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三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与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但是,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