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