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三十二条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