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三十条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