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