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开展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运营机构与市场参与者、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当采取业务隔离措施,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二)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三)为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应当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四)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披露收费标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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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