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可以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服务; (二)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 (三)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 (四)为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五)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支持其为参与本市场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