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等,遵守行业规范,对其业务行为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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