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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