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供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