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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