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