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第十九条运营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