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依法对证券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发行、挂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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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