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二)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挂牌前已持有股权的股东认购或者受让本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 (三)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