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六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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