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第十六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