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四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以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形式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证券的; (二)将单只证券分期发行的。 理财产品、合伙企业等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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