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二条

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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