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第十二条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不得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除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证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