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一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三)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办法; (三)本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