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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