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第十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转让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