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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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