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外汇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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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