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外汇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