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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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