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