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