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6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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