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