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