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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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