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决定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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