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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