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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