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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