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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