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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