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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