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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