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三章 执行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