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决定第十三条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