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决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