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决定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