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