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 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 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 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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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