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第六条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 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