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 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 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用权不得出让。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 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 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用权不得出让。